(本辦法已經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志愿者工作委員會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5年9月16日起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社區志愿者隊伍的組織建設更加規范、有序、健康地發展,全面推動社區志愿服務事業,特制定本注冊管理辦法。
第二條 社區志愿者組織是社區志愿者的管理單位,負責建立健全社區志愿服務的規章制度,組織開展社區志愿者的服務活動,負責社區志愿者的招募、注冊、培訓、管理、考核、表彰以及宣傳等相關事宜。
第三條 注冊社區志愿者按照不計報酬、自愿參與的原則參加各項社區志愿服務活動,并接受社區志愿者組織的統一管理。
第二章 招募和注冊 第四條 中國社區志愿者面向社區公開招募。
第五條 申請注冊成為中國社區志愿者需具備以下條件和素質:
(一)長期在中國境內居住
(二)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具有奉獻精神
(三)具有從事社區志愿服務所要求的身體條件和服務能力
(四)品行端正,遵紀守法
(五)承認并遵守中國社區志愿者服務守則。
第六條 經區(縣)級(含)以上民政部門的社團管理機關批準的各類社區志愿者組織為社區志愿者的注冊機構,負責社區志愿者的注冊管理工作。
第七條 凡符合社區志愿者申請條件者,可以通過下列程序進行申請注冊:
(一)申請人向社區志愿者注冊機構提出注冊申請,填寫全國統一格式的注冊登記表
(二)社區志愿者注冊機構負責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審核
(三)審核合格者,由社區志愿者注冊機構頒發中國社區志愿者證
(四)志愿者根據自身愿望和條件至少選擇一個志愿服務項目從事一定時間的志愿服務工作。
第八條 注冊社區志愿者享有以下各項權利:
(一)以“中國社區志愿者”的身份參與社區志愿服務活動
(二)參加社區志愿者相關培訓
(三)要求獲得從事志愿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四)自然成為基層社區志愿者組織的個人會員
(五)優先享受社區志愿者提供的社區志愿服務
(六)就社區志愿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聲明退出的自由
(八)相關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注冊社區志愿者應當履行以下各項義務:
(一)遵守中國社區志愿者服務守則
(二)履行社區志愿服務承諾
(三)不得以社區志愿者的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四)自覺維護社區志愿者組織和社區志愿者的形象
(五)相關法律法規所要求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社區志愿者組織開展各項社區志愿服務時,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十一條 注冊證號
為便于全國注冊社區志愿者的統一管理,社區志愿者注冊后即獲得全國統一使用的注冊證號。注冊證號在社區志愿者證上標明,并記錄在社區志愿者本人的注冊檔案中。每名社區志愿者的注冊證號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違法、未履行社區志愿服務義務等情況而被取消注冊社區志愿者資格的,應注銷其注冊證號,被注銷的注冊證號原則上不再重新使用。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社區志愿者工作委員會統一確定注冊證號編制規則。
第十二條 中國社區志愿者證
中國社區志愿者證是注冊社區志愿者的身份證明。中國社區志愿者證用于記錄注冊社區志愿者基本信息、獎勵情況以及參加志愿服務的時間、內容和質量。注冊社區志愿者應保證所提供的基本信息的真實性。中國社區志愿者采取年度注冊的管理辦法。中國社區志愿者證在進行年度注冊后方為有效。注冊社區志愿者的獎勵信息經授權后由注冊機構負責填寫。注冊社區志愿者參加社區志愿服務后,由服務對象提供社區志愿者的服務時間和服務內容的證明,社區志愿者所屬的社區志愿者組織予以認定并在其中國社區志愿者證中注明。中國社區志愿者證由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社區志愿者工作委員會統一制作,根據各地社區志愿者組織的申請發放。中國社區志愿者證在全國通用。
第三章 管理和培訓 第十三條 社區志愿者組織負責其注冊社區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訓工作。注冊機構負責建立注冊社區志愿者的相關檔案,努力實現管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注重志愿服務理念、知識和有關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提高社區志愿者的個人綜合素質。
第十四條 社區志愿服務
(一)社區志愿者組織應根據社區實際需求,積極組織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社區志愿服務活動,向注冊社區志愿者提供社區志愿服務崗位??梢酝扑]注冊社區志愿者到其他部門和機構提供志愿服務。鼓勵注冊社區志愿者自行聯系服務崗位,經所屬的社區志愿者組織認可后參加社區志愿服務活動,社區志愿者組織可以承認其社區志愿服務時間的有效性。
(二)除臨時性活動外,注冊社區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應由注冊社區志愿者本人、所屬社區志愿者組織與服務機構或服務對象簽訂社區志愿服務承諾,明確服務內容、時間和各方的權利、義務。
(三)注冊社區志愿者完成一個志愿服務項目后,可向其所屬的社區志愿者組織提出申請,并在其注冊登記表中注明,繼續參加同一或其他的社區志愿服務項目。
第四章 評估與表彰 第十五條 社區志愿者組織依據中國社區志愿者證上服務對象的證明,評定社區志愿者的志愿服務表現,認定志愿服務時間,并記入檔案。
第十六條 社區志愿者組織在每年年末,組織對注冊社區志愿者的年度評定工作。注冊時間未滿半年的社區志愿者自注冊次年年末起參加年度評定工作,注冊時間滿半年的社區志愿者自注冊當年年末起參加年度評定工作。
第十七條 年度評定合格的注冊社區志愿者予以下一年度的注冊,表現突出的予以表彰激勵。
第十八條 社區志愿者組織根據社區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務的時間和服務質量,采取星級評定激勵機制,并授予社區志愿者星級證書。
(一)登記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的注冊社區志愿者,可申請評定為一星級社區志愿者。
(二)登記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300小時的注冊社區志愿者,可申請評定為二星級社區志愿者。
(三)登記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600小時的注冊社區志愿者,可申請評定為三星級社區志愿者。
(四)登記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0小時的注冊社區志愿者,可申請評定為四星級社區志愿者。
(五)登記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500小時的注冊社區志愿者,可申請評定為五星級社區志愿者。
第十九條 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社區志愿者工作委員會授權的區(縣)級民政部門、社區志愿者組織負責一星級社區志愿者的審核評定工作,授權的地(市)級民政部門、社區志愿者組織負責二星級和三星級社區志愿者的審核評定工作,授權的省(市)級民政部門、社區志愿者組織負責四星級和五星級社區志愿者的審核評定工作。審核評定合格者由相應的授權社區志愿者組織頒發星級證書。原則上星級證書的頒發可安排在每年中國社區志愿者日(3月18日)前后舉行。
第二十條 四星級(含)以上社區志愿者可參加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社區志愿者工作委員會每年一度的“中國社區志愿者之星”的評選。
第二十一條 五星級社區志愿者可參加民政部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每五年一度的“全國社區志愿服務先進個人”的評選。
第二十二條 每年度四星級(含)以上社區志愿者名單應及時上報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社區志愿者工作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注冊社區志愿者經年度審核評定,當年參加志愿服務的時間不滿15小時的,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社區志愿者要求的,年度評定為不合格者,取消其下一年度注冊的資格,收回其中國社區志愿者證,并記入檔案。
第二十四條 一次年度評定為不合格者,可向注冊機構重新提出注冊申請,經審定合格后可再次取得注冊社區志愿者資格。連續三次年度評定為不合格者,注冊機構不再受理其申請要求。
第二十五條 對于注冊社區志愿者在注冊之前參加的社區志愿服務,由社區志愿者組織予以認定。能夠提供有效證明的,服務時間可予以承認,但起始時間不得早于1999年3月18日。
第二十六條 社區志愿者組織可以根據注冊社區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務的難易程度和質量,在其實際服務時間的基礎上確定登記服務時間。具體尺度由社區志愿者組織自行掌握。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社區志愿者組織應認真落實和保障注冊社區志愿者的有關權益,并給予注冊社區志愿者從事志愿服務必要的條件和保障,以防止注冊社區志愿者在從事志愿服務的過程中遭受傷害。
第二十八條 注冊社區志愿者在從事志愿服務過程中對服務對象造成傷害的,社區志愿者組織應責成其公開道歉,消除不良影響。情節嚴重的,按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社區志愿者組織應當建立注冊社區志愿者服務時間儲蓄制度,以彰顯他們的業績,并使注冊社區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幫助時,優先得到社區志愿者組織和其他社區志愿者的服務。
第三十條 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社區志愿者工作委員會負責全國社區志愿者的注冊、規劃、實施、指導和檢查工作。區(縣)級(含)以上民政部門應逐步建立社區志愿者指導中心和社區志愿者協會,各社區居民委員會應逐步建立社區志愿者分會或社區志愿者服務之家,安排專人負責社區志愿者注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地已經開展的社區志愿者注冊登記工作應逐步與本辦法之規定接軌,結合實際有計劃地開展重新審核、注冊工作,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
第三十二條 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變更、解釋權屬于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社區志愿者工作委員會。
責任編輯:孔嶠嶠 標簽:注冊,管理辦法,社區志愿者